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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5-29 访问次数:
  浙红〔2006〕4号
  各市红十字会,省高校红工委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认真制定本地(校)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做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依据《浙江省红十字事业2005—2009年发展规划》中有关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要求,推动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省级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活动,是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我省红十字会组织基础建设的需要,是新形势下推进我省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三条 开展创建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引导青少年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和他人,增强青少年动手能力、自主能力、自我保护和救助他人的能力,激励青少年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条 表彰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民办校也可以占有一定比例。
  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标准:
  1.学校领导重视。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教学、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来抓。在人、财、物、活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2.思想道德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落实《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把红十字精神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积极组织青少年会员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保持志愿服务活动的连续性,形成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人人参与红十字会活动的良好局面。
  3.活动制度化。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的档案管理,中、小学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80%以上的会员队伍,高校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20%以上的会员队伍。会费收缴率均达到90%以上。积极参与各级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按照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校红十字会每年有总体计划,季度有具体安排。各项活动要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师生广泛参与。
  4.工作有特色。每年有1-2次突出红十字特色、范围较广、规模较大、质量较高、形式新颖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要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生理、心理特点的红十字青少年,有计划地开展自救互救、关爱生命、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和远离烟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有红十字特色的卫生健康和安全知识教育训练。
  5、达标校在考评中得分必须在350分以上(含) ,示范校在考评中得分必须在450分以上(含)。
  第六条 创建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活动,由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和总结大会,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各市和学工委按分配名额,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校中择优推荐并附被推荐学校的事迹材料。
  第七条 被命名的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从命名的红十字示范校、达标校中,遴选特别优秀的学校,报全国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申请全国红十字模范校称号。
  第九条 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条 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每年年底应作出年度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计划,并报所属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市和学工委,每年应对所辖的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进行一次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报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红十字会组织宣传部。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力量,对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由所属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帮助查找薄弱环节,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在限期内没有达到整改目的,将撤销其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评审标准(中、小学部分)
  2.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评审标准(高等院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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