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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

2012-05-29 访问次数:
  浙政办发〔2007〕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
  省监察厅 省纠风办 省交通厅
  (二○○七年八月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为:
  一、军队车辆;
  二、武警部队车辆;
  三、公安机关在辖区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包括持“浙江警通”证、“特别通行”证、“国安GA33.XX”(1-80号)车辆,以及执行职务进入辖区内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四、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含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车辆);
  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六、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含省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七、邮政专用车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认真做好“特权车”、“人情车”等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凡在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之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要予以清理和纠正。省监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部署具体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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