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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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9日浙江省红十字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鼓励和表彰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支持浙江省红十字事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捐款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如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浙江省红十字博爱大使”称号和“浙江省红十字会功勋奖章”(金质),颁发浙江省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和牌匾;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浙江省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商议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5、经捐赠者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刻碑纪念;
6、经捐赠者同意,可作为《浙江省红十字会年报》封面人物,并在文内作专题介绍,载入史册;
7、优先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二、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如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浙江省红十字会功勋奖章”(金质),颁发浙江省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和牌匾;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浙江省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商议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5、经捐赠者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刻碑纪念;
6、经捐赠者同意,可将其捐赠事迹记入《浙江省红十字会年报》,作专题介绍,载入史册;
7、优先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三、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如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浙江省红十字会功勋奖章”(银质),颁发浙江省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和牌匾;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浙江省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商议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5、经捐赠者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刻碑纪念;
6、优先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四、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红十字人道救助博爱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 “浙江省红十字会博爱奖章”(银质),颁发浙江省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和牌匾;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浙江省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五、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红十字人道救助荣誉单位”称号;
2、授予捐赠者本人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浙江省红十字会荣誉会员奖章”(铜质),颁发浙江省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荣誉证书;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浙江省红十字会荣誉会员。
六、对于一次性捐赠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邀请省级领导出席捐赠仪式,经捐赠单位和个人同意,在省级报刊上报道鸣谢。
七、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的采购工作。
八、上述捐赠款金额均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
九、无论捐赠数额大小,都将在《浙江红十字》报、浙江省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报道。
十、对于向省红十字会捐赠款额乘以0.5系数后累计达到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同样享受上述奖励办法。
十一、对于捐赠的物资,其价值乘以0.2系数后达到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同样享受上述奖励办法。
十二、对于决定数年内向省红十字会分批捐款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签订捐赠意向协议书后、第一笔捐赠资金到账时,即组织捐赠仪式,并按照该档次表彰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十三、对所有的捐赠,一律由浙江省红十字会向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十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等优惠政策。
十五、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勋章种类:
1、“浙江省红十字会功勋奖章”(金质)(1000万元)
2、“浙江省红十字会功勋奖章”(金质)(300万元)
3、“浙江省红十字会功勋奖章”(银质)(100万元)
4、“浙江省红十字会博爱奖章”(银质)(50万元)
5、“浙江省红十字会荣誉会员奖章”(铜质)(10万元)
称号:
1、“浙江省红十字博爱大使” (1000万元)
2、“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 (1000万元)
3、“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 (300万元)
4、“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 (100万元)
5、“红十字人道救助博爱单位” (50万元)
6、“红十字人道救助荣誉单位” (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