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磐 安 县 红 十 字 会
磐农商银发〔2019〕90 号
关于印发《磐安县红十字“丰收爱心贷”
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各学校红十字会, 各支行,分理处:
为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推进救护培训、应急救援、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等“三救三献”工作,经研究制定《磐安县红十字“丰收爱心贷”贷款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农商银行
2019 年 7 月 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推进救护培训、应急救援、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等“三救三献”工作,根据贷款人信贷制度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红十字“丰收爱心贷”贷款是指由磐安农商银行为贷款人,面向经磐安县红十字会认可的,积极参与备灾救灾、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器官角膜遗体捐献人员或直系亲属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参与备灾救灾、社会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器官遗体捐献的人员,且融资需求在规定额度内, 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贷款户。原则上为本人办理,如有特殊原因 的可由 3 代以内直系亲属办理(限一名直系亲属)。
本办法所称参与备灾救灾、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器官遗体捐献情况以志愿者协会“ 志愿汇”app 或“ 浙里办”app 相关依据、县红十字会或其他权威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依据为准。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消费类。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在本县内有固定住所,年龄在 18-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还款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贷能力合理确定, 最长为 3 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优惠政策。相关人员根据参与备灾救灾、社会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器官遗体捐献情况执行以下利率:
1. 参加应急救援。我县救援队正式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备灾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2.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序号 |
累计献血量 |
执行利率(‰) |
1 |
400 毫升(含)到 2000 毫升(不含) |
比普通贷款下浮 20 个点 |
2 |
2000 毫升(含)-3000 毫升(不含) |
比普通贷款下浮 30 个点 |
3 |
3000 毫升(含)-4000 毫升(不含) |
比普通贷款下浮 40 个点 |
4 |
4000 毫升(含)-6000 毫升(不含) |
比普通贷款下浮 80 个点 |
5 |
6000 毫升(含)-8000 毫升(不含) |
比普通贷款下浮 100 个点 |
6 |
8000 毫升(含)及以上 |
基准 |
3. 自愿造血干细胞捐献采样入库。
序号 |
类型 |
执行利率(‰) |
1 |
自愿造血干细胞捐献采样 入库 |
比普通贷款下浮 30 个点 |
2 |
实现造血干细胞捐献 |
基准利率 |
4. 登记、实现自愿器官角膜遗体捐献。
序号 |
类型 |
执行利率(‰) |
1 |
登记自愿器官角膜捐献 |
比普通贷款下浮 30 个点 |
2 |
实现自愿器官角膜遗体捐献 |
基准利率 |
以上贷款利率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同属于其他专项贷款产品的,也可按照相关专项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调整方式。贷款利率按年调整。
第十条 担保方式。红十字“丰收爱心贷”贷款原则上采用信用方式(单身借款人除外),也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实行按月(季、年)付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也可采用循环类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和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的申请、初审、受理、调查及报告、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不良责任追究等,按照本行
《磐安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磐安农商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磐安农商银行个人小额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磐安农商银行贷款责任制管理办法》和《磐安农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和小额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磐安县红十字会、磐安农商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 送:金华银保监分局、省农信联社金华办事处。
内部发送:班子成员,各部室。 (共印 50 份) 联 系 人:信贷管理部 谢江峰 电话:(0579)84666827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