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磐安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学校、医疗卫生工委:
为确保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专项、合法、有效地使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磐安县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红十字会
2020年2月9日
磐安县红十字会
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专项、合法、有效地使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乡镇(街道)、村(居)红十字会和捐赠款物使用单位。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据实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加盖磐安县红十字会公章。县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用。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物资的,需要提供捐赠意向函(盖章)、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物资简介和质检报告、公允价值(采购物资的提供采购发票,生产物资的提供近期三份销售合同,取最低价格)、产品包装规格等材料。
第五条 县红十字会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款物,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非定向捐赠支出,需经“四重一大”专题研究。
第六条 县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要进行专账管理,物资入库、出库要建立台账,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民政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要跟踪捐赠款物的使用,捐赠款物使用单位要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并接受县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磐安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