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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2020-09-22 访问次数:

 

 

 

浙江省红十字会文件

 

 

浙红〔202013

 
 
 

 

 


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会员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高工委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红十字会

2020612

 

浙江省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遵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基层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支持下扩大红十字组织覆盖面,为会员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同时加强会员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一支规模相当、质量优良的会员队伍。

第三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区分为成人会员和青少年会员。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成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缴纳会费的情况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大力发展会员,组织会员活动,加强会员服务和管理,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红十字会组织的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建立机关红十字会,作为本级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和批准本级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和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等的入会申请。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第五条 对当地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或单位),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认定和批准,可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并向其颁发荣誉会员奖章(奖牌)和证书。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入会条件与发展对象

第八条 入会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不分性质、规模、类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必要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责任心,充分认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价值观,近两年来无违法违纪现象。

团体会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红十字工作。

第十条  发展新会员入会时,要把必要条件作为考察内容,在坚持依法开放办会的前提下,坚持政治首位标准,彰显红十字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加强所在地党员、干部、骨干志愿者、爱心企业家和捐赠者等人员的入会引导工作,优先发展其入会。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动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登记志愿者及捐献者家属和红十字项目实施者、参与者、受益者等群体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在应急救护培训、健康教育、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和社区帮扶等工作和活动中,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知识,传播红十字精神文化,遴选会员发展对象,引导群众申请登记入会。

第四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个人向其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领取或从相关网站下载《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报所在地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审批。

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

(二)组织审核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受理会员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核,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非本人申请、信息不真实和未达到入会必要条件的,不得批准入会。

(三)教育培训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每年组织新会员开展入会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鼓励采用网络教学等方式开展入会教育。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红十字运动基础知识、红十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红十字会核心业务、组织建设概况、会员规范、应急救护技能和群众工作方法等。

(四)建立会籍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采用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会员编号做好新会员登记工作,建立会员会籍档案,并依法依章程收取新会员的当年会费。

(五)宣誓入会

红十字基层组织发展新会员入会时,应当向其颁发会员证和会员徽章,适时举行入会宣誓仪式,宣布新会员名单。

宣誓时,新会员应当左胸佩戴徽章,面向会旗立正,右手握拳,举过右肩,在领誓人的领读下宣誓。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取或从相关网站下载《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表格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审批。

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

(二)考察走访

红十字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应当选派考察组到申请单位走访,了解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入会的真实想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等,适时组织团体会员单位负责红十字工作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三)审核批准

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执委会审核通过,制发团体会员的批准文书。

(四)建立会籍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采用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会员编号做好新会员登记工作,建立团体会员会籍档案,并依法依章程收取当年会费。

(五)颁发证书

新团体会员单位入会后,批准其为团体会员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结合相关会议活动,宣读入会批准文书,向其颁发团体会员证和标牌,增强其集体荣誉感和会员意识。

第五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即取得会籍。会籍管理包括登记会员基本信息,记载缴纳会费、会员活动、会员荣誉等情况,留存会员入会、转会、退会等信息。

会员会籍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每年缴纳会费的同时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会员转会

(一)会员的转会是指红十字会会员从一个红十字会转入另一个红十字会;

(二)会员提出转会申请后,转出红十字会应当出具转会介绍信,会员凭该介绍信在转入红十字会办理转入手续;

(三)会员转会后,其会员编号保持不变,会籍由转入红十字会负责管理;

(四)会员所在红十字会发生合并、分设的,会员会籍应由新成立的红十字会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个人会员退会,由其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回会员证,注销会员编号,取消会籍,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团体会员退会,由原批准其为团体会员的红十字会收回会员证和标牌,注销会员编号,取消会籍;

(三)会员证无法收回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其作废;

(四)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 连续两年不参加所属红十字会组织的活动的;

2.连续两年未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会费的;

3.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的。

(五)会员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序良俗或有损红十字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红十字会应当作出除名处理,注销其会员编号,取消其会籍,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建立红十字会会籍管理档案。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会员会籍管理,对会员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章  会员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省、市、县(市、区)负责制定辖区内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成人会员发展规划,有计划发展新会员,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基层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会员服务阵地和平台体系建设,县级可建立“会员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会员之家”,村(社区)设立“会员工作室”,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会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信息发布机制,畅通会员获得有关信息的渠道,保证会员对红十字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充分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基层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年度会员活动计划,组织会员参加会议和开展学习培训、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等活动,让会员在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博爱送万家”活动和实施人道救助项目,应当优先关怀帮扶困难会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做好会员活动经费保障,根据量入为出原则,依照会费管理相关规定,在同级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样式制作会员证、会员徽章、团体会员证和标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按需免费申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密切联系会员,充分发挥会员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经常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组织会员参与红十字会事务、活动、工作,保障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开展会员的发展、管理、培训、服务工作。下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红十字会会员登记管理和开展活动情况。

第七章 会员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个人特别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银质奖章,团体特别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银质奖牌;个人永久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金质奖章,团体永久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金质奖牌。

红十字会会员金质奖章(牌)、银质奖章(牌),由省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统一设计制作,并负责颁发。

各市红十字会应当做好获得金质奖章(牌)、银质奖章(牌)会员的汇总审核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红十字会申报;省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个月之内,发放奖章(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在5.8世界红十字日博爱周期间,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颁发奖章(牌)。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会员进行表扬,表扬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对优秀会员进行宣传,建立“红人榜”信息发布机制,按程序推荐申报“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加分”,推荐其参加当地“感动人物”“骄傲人物”和“浙江好人”等评选,增强会员荣誉感和组织归属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浙江省红十字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深化群团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成岳冲会长

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206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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