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文件
浙红〔2020〕16号
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会费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高工委、医工委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红十字会
2020年7月14日
浙江省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遵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法依章依规开展会费收缴工作,畅通会员缴纳会费渠道,保障会员履行基本义务。
第三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依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浙江省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会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费单独管理。收缴的会费应纳入专门账户或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二)优先服务会员。坚持来自会员、服务会员,优化会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勤俭节约。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节约开支,提高会费使用效益。
(四)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会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依照章程规定报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会员和上级红十字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元以上,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
第六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0元以上。
第七条 个人会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可向所属红十字基层组织申请减免会费,经批准同意的,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
经济薄弱村红十字会员按自愿原则缴纳会费,会费数额不限。
第八条 青少年会员按自愿原则缴纳会费,会费数额不限。
第九条 鼓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向红十字会缴纳特殊会费,数额不限。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十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缴纳。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原则上由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已开通网上会费缴纳渠道的,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统一部署,直接在线上办理会费缴纳手续,同时按个人会员所属基层组织做好会费分账统计。
团体会员会费由其所属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收缴会费时要做好个人会员证上的会费缴纳记录。
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当向个人会员开具合法票据。
不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可在收缴会费后,向所属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汇缴会费,并取得上缴、委托管理会费的合法票据。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收缴会费时,应当向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县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市级红十字会每年8月底前向省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省红十字会每年9月底前向总会上缴会费。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收缴会费时要及时汇总,每年度公示会员缴纳会费情况。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五条 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缴上级红十字会,80%用于本级组织。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逐级上缴上一级红十字会,80%用于本级红十字会。
第十六条 会费只能用于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会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会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会员培训;
(二)组织会员活动;
(三)订阅、购买用于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四)制作中国红十字会会旗、会徽、会员证、徽章等用品,购置会务用品;
(五)表扬先进红十字基层组织、优秀红十字会员;
(六)慰问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会员;
(七)补助基层红十字组织修缮基本设施设备;
(八)开展红十字特色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和下拨会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使用其收缴的会费,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报所属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不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使用其托管的会费,应当制定预算,向所属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交下拨会费的申请报告,不得越级申请。
第十九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使用会费要向乡镇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经济比较薄弱或有困难的红十字基层组织倾斜。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由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内设的财务机构或红十字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三条 会费会计核算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对会费实行专户管理。
不具备设立专户条件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在捐赠账户中建立会费收支明细账目,实行分账管理。
会员缴纳的特殊会费应单列账目,并根据会员意愿,及时拨付,做好公开公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其所属红十字基层组织收缴托管的会费,应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在账户中实行分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费利息是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会费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向会员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其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浙江省红十字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深化群团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
省监委派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省红十字会会长,副会长、
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