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红十字会“中医关爱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公益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尊重捐赠方意愿,保护受益方利益,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磐安县红十字会“中医关爱救助基金”由杭州索卢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捐资,主要用于在磐安县中医院治疗的磐安县家庭贫困患者的救助。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县中医院负责疾病的救治,配合基金救助执行工作。
第三条 “中医关爱救助基金”的救助遵循量入为出,总量控制,不断探索,规范管理、高效救助,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救助范围
第四条 基金来源:本基金由杭州索卢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捐赠。
第五条 救助范围:磐安籍户口的贫困患者,在定点医院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的均可申请中医关爱救助基金救助。
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救助标准:贫困患者在定点医院实施治疗,其医药费根据患者家庭的贫困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补助。特殊情况患者的补助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予以一次性补助。
本基金不排斥患者在其他方面的保障待遇。
第七条 审批程序:贫困患者在定点医院实施治疗后,可直接到磐安县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如实填写《磐安县红十字会“中医关爱救助基金”项目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3.年度内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清单。
由县中医院对申请人救助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拟救助金额后报县红十字会审批。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该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人员由县红十字会、捐赠方代表、定点医院指定工作人员组成。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落实专人,负责基金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该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的救助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捐赠资金总额,有结余的,由县红十字会纳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中医关爱救助基金执行情况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磐安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